Geoff是美国瑞格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诉讼和政府执法团队的合伙人。Geoff为美国及亚洲各地的上市公司、基金保荐人及金融服务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涵盖处理美国证监会、司法部及其他州和外国的监管机构的在民事和刑事方面的政府执法事宜,以及关于复杂的证券和商业争议的法律服务。

Geoff经常为企业管理层和董事提供进行内部调查、评估敏感管治问题,以及设立监管合规计划方面的法律意见。他在为客户提供潜在违反全球的反腐败、反洗钱和制裁的法律方面的法律服务、进行国际风险评估,以及评估在印度、中国及整个东南亚地区进行复杂并购项目的风险方面拥有独特的经验。此外,Geoff一直就关于投资的欺诈行为潜在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包括鉴于全球新型冠状病毒大流行,涉及私募股权客户在亚洲的投资组合公司的对价。

Geoff在与医药、医疗设备、技术行业,以及私人股本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经纪自营商等客户合作方面也拥有丰富的经验。

Geoff的工作备受《全球调查评论》﹑《亚太法律500强》﹑《诉讼先锋》﹑《律师名人录: 调查》及《亚洲法律杂志》的肯定。

代表性客户和案例

反腐败及国际风险

  • 为《财富500强》之一的英国某药品制造商担任独立法律顾问,处理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对在中国境内潜在违反海外反腐败法 (FCPA) 的质询。
  • 代表《财富500强》之一的美国某药品制造商,处理美国证监会关于在马来西亚境内潜在违反FCPA的质询的法律事宜。
  • 代表《财富500强》之一的美国某技术公司,处理美国证监会和内部进行的、关于泰国境内的潜在贿赂和内部控制违规的调查的法律事宜。
  • 代表《财富500强》之一的美国某技术公司,处理美国证监会和内部进行的﹑针对声称涉及印度分销商贿赂的调查的法律事宜。
  • 代表《财富500强》之一的医疗技术公司,处理对声称关于中国境内公营医院招标的串通投标和贿赂进行的内部调查的法律事宜。
  • 代表一家在美国上市的领先的生命科学公司,处理对菲律宾的公营医院和政府的采购销售中的非法营销行为和贿赂进行的调查的法律事宜。
  • 代表某英国投资银行,处理关于可能就香港的潜在雇用实务违反FCPA和英国《反贿赂法》的内部调查的法律事宜。
  • 代表一家领先的美国技术和生命科学公司处理声称在中国境内违反美国制裁的法律事宜。
  • 代表一家领先的电信公司及其私募股权投资人,处理对声称在缅甸的回扣和贿赂进行调查的法律事宜。
  • 代表《财富50强》之一的生命科学公司,处理对声称违反南韩转让价格限制进行监管和刑事调查的法律事宜。
  • 代表多个医药、医疗设备、生命科学,以及技术行业的跨国客户,提供整个亚太区内关于FCPA及英国《反贿赂法》的内部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法律服务。
  • 担任多家跨国的私人股本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关于在中国﹑印度﹑东南亚﹑韩国和日本,以及整个亚太区内与FCPA、反洗钱及美国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方面的风险相关的投资、设立投资组合公司的监督和培训计划,以及评估美国和香港的法律下潜在监管风险及汇报义务等的法律服务。

证券执法

  • 代表一个领先的环球资产管理人处理中国证监会针对内幕交易违规进行监管查询的法律事宜。 
  • 代表某环球私人股本公司,处理美国证监会在《投资顾问法》下关于费用收取、支出分配及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等受托责任的执法质询。
  • 代表《财富500强》之一的某零售货品公司,处理美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披露中的潜在会计不当行为和声称的差距问题的质询。
  • 在美国证监会及州的监管机构进行的调查中,担任未登记或已登记的投资顾问的法律顾问,该等调查涉及对固定收益基金中以复杂的次级资产担保的证券之使用和披露。
  • 担任专家网络及相关的注册经纪自营商和投资顾问的法律顾问,处理美国证监会关于由行业特定的专家网络运作所引起的内幕交易问题的执法质询。
  • 代表固定收益及股票共同基金的顾问,处理美国证监会对潜在的交易违规、估值问题,以及对披露行业集中和杠杆率限制等缺点的执法质询。
  • 担任一家美国的上市消费者产品制造商的审计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处理美国证监会对声称在财务报告和披露方面的不当行为的质询。
  • 担任一家美国的上市技术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处理关于指称财务会计和报告违法的卖空报告的法律事务

争议

  • 代表一个领先的环球资产管理人,处理与中国合资伙伴之间关于境内资金的争议的法律服务。
  • 为一个另类资产管理人就对中国一家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进行信贷投资,提供关于香港的诉讼和中国的争议的法律顾问服务。
  • 为一家领先的私募股权公司提供关于其与一家韩国投资组合公司的买方之间的争议的法律服务,该争议涉及声称关于发售的财务披露中的错误陈述。 
  • 代表Ovascience, Inc.取得地区法院驳回一项推定证券集体诉讼的结果。
  • 担任美国富道银行的法律顾问,就多个关于共同基金和无注册集体信托基金中次级资产担保证券的损失之联邦诉讼提供法律服务。案件包括:余(Yu) 诉富道银行 (纽约州南区2011年)(法院以缺乏因果关系驳回针对共同基金披露义务的证券集体诉讼),以及在纽约州南区法院法官对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该诉讼由富道银行的固定收益基金的次级担保贷款风险引起的。
  • 代表美国某对冲基金,就针对一家声称违反受托责任且管理不善的生命科技上市公司的董事的股东行动,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宜。
  • 为多个基金保荐人就关于在亚太区投资的潜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替代方案提供策略性法律意见。